《残疾人就业条例》释义如下:
一、总则
- 立法目的: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 就业方针: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 用人单位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二、用人单位的责任
- 按比例安排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 缴纳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保障措施
- 拓宽就业渠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 优先安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 税收优惠与扶持: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四、就业服务
- 就业援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
- 免费服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包括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等。
五、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贪污挪用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 未缴纳保障金责任: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残疾人就业条例》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通过一系列措施和制度设计,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并明确了用人单位、政府和社会的责任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