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原文-唐建根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
  2. 与他人同居;
  3. 实施家庭暴力;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 有其他重大过错。

这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因为上述情形之一导致夫妻离婚,那么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损害赔偿。这种赔偿不仅限于物质损害,还包括精神损害。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那么无过错方就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以弥补自己因此受到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

在理解和应用这一法条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 “与他人同居”通常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些行为都严重破坏了婚姻关系的基础,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 “有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可能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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