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委托子公司施工是不合法的。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应当认定为“转包”。
由此可知,母公司与其投资的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应当独立参与投标,中标后亲自签订、履行合同。如果母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则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转包行为。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如招标文件未对联合体投标进行限制,母公司可以与其子公司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中标后共同与招标人订立、履行中标合同。
因此,母公司不能直接委托子公司进行施工,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