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二十八条原文-韦端宁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的原文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条文解析:

  • 被胁迫参加犯罪:这是指行为人在他人对其施加精神强制,处于恐惧状态下,不敢不参加犯罪。即行为人虽然参与犯罪,但其行为是在被胁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做出的。
  • 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由于行为人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参与犯罪,其人身危险性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因此法律规定对其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减轻或免除的程度,需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来判定。

法律意义: 这一规定体现了刑法对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考量,以及对被胁迫者的一定程度的宽宥。它鼓励那些在被胁迫情况下参与犯罪的人,能够主动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从宽处理。同时,也提醒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行为人的被胁迫情节,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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