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二百四十条原文-史亮律师|法行宝
2025-06-10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原文是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具体条文如下: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其中,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本罪所称的妇女,是指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所称之儿童,是指未满十四周岁的男女儿童。必须注意的是,本罪所侵犯的对象仅有年龄与性别的限制,至于被害人精神状况、健康状况、与犯罪人何种关系、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均在所不问。

希望这条解释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内容。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