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八条怎么理解-李远祥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刑事辩护

您提到的“刑法第二十八条”可能是一个误解,因为根据我了解的信息,您实际想要了解的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即第二百一十八条。下面我将为您详细解读这一法条:

一、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条文解析

  1. 犯罪主体:

    •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只要满足其他条件,都可能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
  2. 主观方面:

    • 行为人需以营利为目的,且明知所销售的复制品属于侵权产品。这里的“明知”是关键,它要求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销售的是侵权复制品。若因过失或不知情而销售,则不构成此罪。
  3. 客观方面:

    • 销售行为必须针对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即侵犯著作权或邻接权的作品复制品。这包括但不限于盗版书籍、音像制品等。
    • 需满足“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由司法解释确定,不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而“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包括多次销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4. 刑罚规定:

    • 对于构成此罪的行为人,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行为人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同时还需要承担经济上的处罚。

三、关联法条

  •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该法条明确规定了非法复制、发行、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及处罚。而第二百一十八条则是对销售上述侵权复制品行为的补充规定,两者共同形成了对著作权犯罪的完整打击链条。

四、法律意义

本条规定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文化市场秩序。通过打击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可以遏制侵权复制品的流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

五、注意事项

  • 在区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著作权罪时,要注意前者主要针对销售环节,且需以营利为目的;而后者则主要针对复制、发行等行为。
  • 对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需要参考当地的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
  • 单位实施本罪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