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八条原文-高和利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的原文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这条规定明确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时,应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撤销立案等,并规定了对于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或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