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包人同意或认可挂靠存在的情形下,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具有优先受偿权。具体分析如下:
一. 挂靠资质施工的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的判定
一般情况:根据优先受偿权的概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并没有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仅与发包方签订合同一项就已排除了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
特殊情况:在发包人同意或认可挂靠存在的情形下,挂靠人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此时,挂靠人是实际承包人,被挂靠人是名义承包人,两者与发包人属于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此,认定挂靠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 挂靠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原因
我建议:在实际施工中,挂靠资质施工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实际施工人应尽可能避免挂靠行为,而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施工资质,直接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如已存在挂靠关系,应确保发包人对挂靠事实的明知或认可,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