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挂靠人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吗-汤西律师|法行宝
2026-01-14 合同纠纷

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人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综合法律逻辑、实际施工人情况以及立法目的,更倾向于认为挂靠人在特定条件下应享有此权利,不过这一权利的行使需受到严格限制。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否定观点及其依据

  1. 主体不适格: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基于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产生的法定权利。挂靠关系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挂靠人并非合同的合法主体,因此从形式上看,不具备主张工程款优先权的基础。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明确为“承包人”,而挂靠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承包人。
  2. 扰乱市场秩序:

    • 赋予挂靠人工程款优先权可能鼓励违法挂靠行为,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挂靠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建筑市场的准入和监管规定,如果再赋予其优先权,无疑是对这种违法行为的纵容。
  3. 立法目的不符:

    • 优先受偿权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建设的承包人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获得工程款。而挂靠人往往只是借用被挂靠人的资质进行施工,并非真正的工程建设者,因此赋予其优先受偿权不符合该制度的立法本意。

二、肯定观点及其依据

  1. 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

    • 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工程建设。如果无法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其合法权益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特别是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挂靠人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 社会效果考量:不认可挂靠人的优先权可能导致大量农民工工资无法得到保障,因为农民工的工资往往包含在工程款中。赋予挂靠人一定条件下的优先权,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2. 权利来源的实质基础:

    • 尽管挂靠关系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挂靠人对工程完成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从优先权设立的实质目的出发,即保护建筑工人利益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挂靠人应当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 案例支持: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在特定条件下认可了挂靠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些法院通常综合考虑了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挂靠人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农民工工资等弱势群体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等因素。

三、综合分析与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挂靠人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这是判断挂靠人是否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重要标准。如果工程未竣工或验收不合格,挂靠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依据将大打折扣。
  • 挂靠人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如果挂靠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建筑市场的准入和监管规定,如使用虚假资质、行贿等,那么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
  • 农民工工资等弱势群体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这是判断赋予挂靠人优先受偿权是否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准。如果农民工工资等弱势群体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那么赋予挂靠人优先受偿权的必要性将降低。
  • 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的权衡:在赋予挂靠人优先受偿权时,需要权衡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关系。如果赋予优先受偿权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那么可以考虑在特定条件下予以支持。

因此,本律师认为,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如工程质量合格、未造成严重违法后果、农民工工资等弱势群体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等),挂靠人在其实际承建的工程范围内应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同时,为打击违法挂靠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应对挂靠人行使优先权进行严格限制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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