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包人同意或认可的情况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 一般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赋予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的。实际施工人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从一般原则上讲,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 特殊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 在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的情形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是实际承包人,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被挂靠人)是名义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构成了事实合同关系。此时,实际施工人因实际施工行为而比名义承包人更应当从发包人处得到工程款,认定其享有优先受偿权更符合设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 实际施工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 实际施工人必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实际的施工活动,并且所主张的款项应当是基于这些施工活动而产生的工程款。
- 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还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如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
综上所述,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在发包人同意或认可的情况下,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这一权利的行使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非普遍适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