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既可能是推断性意见,也可能是确定性意见,这取决于鉴定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
一. 推断性意见与确定性意见的定义与适用条件
推断性意见: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第5.11.3条的规定,当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时,应作出推断性意见。也就是说,推断性意见是在事实和证据条件较差,但又具备一定鉴定条件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作出的不确定的分析意见。
确定性意见:在双方当事人证据充分、施工过程事实清楚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应当依据证据材料作出唯一的确定性结论供法院裁判使用。
二. 未签合同工程造价鉴定的具体情况
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工程项目已经实际开始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需要进行造价鉴定,应当参照行业内的标准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
鉴定结论的类型:
推断性意见的情况:如果鉴定过程中,由于证据材料不足、证据证明力存疑或多份证据互相矛盾,导致无法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那么鉴定机构可能会作出推断性意见。例如,在鉴定过程中,如果只有部分施工记录或材料采购单据,而没有完整的施工图纸或工程量清单,那么鉴定机构可能只能根据现有证据推断出工程造价的大致范围。
确定性意见的情况:如果鉴定过程中,双方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材料,如完整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记录、材料采购单据等,且这些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鉴定机构就有可能作出确定性意见。
三. 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与采信
我的观点:在未签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结论的类型取决于鉴定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因此,在鉴定前,双方应尽可能收集并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以便鉴定机构能够作出更准确的鉴定结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