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抵扣进项税额,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要素
- 虚开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骗取税款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抵扣减少应纳税额,从而骗取国家税款。
- 税款损失:虚开行为必须导致国家税款损失,才构成该罪。
二. 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法律分析
- 未造成税款损失: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果进项税额未进行抵扣,那么就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直接损失。因为抵扣是减少应纳税额的关键步骤,未抵扣则意味着没有通过虚开行为减少应缴税款。
- 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由于未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没有实现通过虚开骗取税款的目的,也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造成的税款损失要件。所以,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不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三. 司法实践和法律依据
-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进项税额未抵扣的,通常不被认定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是因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且没有实现骗取税款的目的。
-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针对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这与《刑法》的罪刑责相适应原则相符。
综上所述,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抵扣进项税额,由于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且不具备骗取税款的目的,因此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行为仍可能违反发票管理相关规定,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