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逃匿认定-李旻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劳动纠纷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逃匿认定,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逃匿,是指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以逃跑、藏匿等方式逃避支付责任的行为。逃匿的本质是应当依法依约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逃避支付。在司法实践中,逃匿的认定通常依据以下标准和程序:

  1. 通知程序:

    • 相关部门(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行为人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
    • 一般以“通知两次”为宜,即至少通知两次后,若行为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则可视为逃匿。
  2. 除外情况的考虑:

    • 在认定逃匿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不仅要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存在客观上的逃匿行为,还需要查明其实施逃匿行为时主观上具有以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目的的恶意。
    • 若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或者确因正常经营业务外出导致无法取得联系,或者其外出原因系为劳动者筹集劳动报酬资金而没有逃避支付主观恶意等情况的,不能认定为逃匿。
  3. 通知方式的规范:

    • 最规范的通知方式是书面形式,如《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并应依法送达。
    • 若通过电话、短信或网络媒介通知,应在核实确认受送达方身份信息后进行,并注意通过录音、拍照、录像、公证或电子数据收集等形式予以记录,形成客观性材料。

综上所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逃匿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依据相关程序和标准进行。若您在具体案件中遇到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