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与本案无关的病产生的费用让本案被告掏钱违反了那条规定-曾庆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5 医疗纠纷

治疗与本案无关的病产生的费用让本案被告掏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特别是与医疗损害责任有关的部分。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 法律分析

  1. 责任范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诊疗时,应仅对与诊疗活动直接相关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治疗的是与本案无关的疾病,那么这部分费用就不应由被告承担。

  2. 费用分担:在医疗纠纷中,赔偿费用应严格根据损害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对于与本案无关的治疗费用,由于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没有义务承担。

  3. 推定过错:如果医疗机构被认定存在上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中的情形,如违反诊疗规范、隐匿病历资料等,还可能被推定存在过错,从而需承担更广泛的赔偿责任。但在本题中,仅就治疗与本案无关的病产生的费用而言,被告无需承担。

综上所述,治疗与本案无关的病产生的费用让本案被告掏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特别是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我的观点是,被告仅需对与诊疗活动直接相关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与本案无关的治疗费用,被告没有支付义务。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