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只起诉借款人 法院应依职权追加担保人吗-叶海鹏律师|法行宝
2025-07-15 经济纠纷

在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只起诉借款人,法院不一定会依职权追加担保人。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 出借人的选择权: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借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有权选择仅起诉借款人,而不必将保证人一同列为被告。法院在此情况下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2. 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意义:

    • 连带责任保证意味着借款人和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
    • 尽管出借人有选择起诉对象的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将保证人一并起诉可能会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3. 法院追加保证人的情形:

    • 如果出借人起诉主张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保证人不予认可,并以债务人的身份进行抗辩(如债务的减少和消灭、债权人和债务人串通损害担保人的利益、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等),此时缺少主债务人参与诉讼,将对查明事实产生困难,故法院可能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4. 建议:

    • 出借人在行使选择权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保证人的担保能力等因素,以做出最有利于自身权益的决策。
    • 如果出借人在诉讼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具体、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综上所述,在连带责任保证的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享有选择起诉对象的权利。法院是否会依职权追加担保人,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出借人的诉讼主张。如果你在这方面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