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鉴定费用承担的判例-安启博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合同纠纷

工程质量鉴定费用的承担判例多样,具体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决。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判例及其分析:

一. 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一方承担

  1. 判例:(2020)最高法民终547号——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疆秀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

    • 分析: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鉴定费、诉讼费,中兴公司未将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即起诉请求解除施工合同,秀天公司同意解除,双方未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中兴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一审法院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案涉工程造价,且中兴公司不能证明案涉合同系因秀天公司违约而解除,故鉴定费系中兴公司应自行负担的诉讼成本,一审判决未判令双方分担并无不当。

二. 鉴定费用由当事人平均分担

  1. 判例:(2018)最高法民终141号——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固原华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

    • 分析: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一审鉴定费承担的问题,本案通过鉴定方式确认工程总造价,双方均有责任,一审判决鉴定费259800元由固原华星公司全部负担不妥,法院酌情认定双方对鉴定费各承担50%。

三. 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按照比例承担

  1. 判例:(2020)最高法民终848号——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

    • 分析:二审法院认为,精诚公司、龙润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未提及、未认定鉴定费用的分担,违反法律规定。二审中,精诚公司、龙润公司提交了鉴定费用票据,请求五冶公司分担鉴定费用。法院按照五冶公司诉讼标的得到支持的比例44%(诉讼标的94554455.95元,支持41786720.82元)决定鉴定费的分担。

这些判例表明,工程质量鉴定费用的承担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鉴定结果的支持比例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法院在判决时会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鉴定费用的承担既合理又公平。

  • 例如,在(2020)最高法民终547号判例中,由于中兴公司未能证明对方违约,且鉴定是为了证明其自身诉讼请求,因此鉴定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 而在(2020)最高法民终848号判例中,法院则根据诉讼标的的支持比例来决定鉴定费用的分担,这体现了费用承担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以便在发生工程质量纠纷时能够合理预见并承担可能的鉴定费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