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其并未直接占有抵押物,而是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具体分析如下:
一. 抵押权人的权利性质
- 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这表明抵押权人的主要权利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抵押物优先受偿,而非直接占有或请求返还原物。
二.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 无权占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对物享有直接占有权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合法占有人等。
- 抵押权人不符合权利人条件: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而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继续占有。因此,在抵押物被无权占有时,抵押权人并不具备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人身份。
三. 抵押权人的救济途径
- 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实现抵押权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即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 其他法律救济:如果抵押物被无权占有且影响抵押权人的权益实现,抵押权人可以依法采取其他法律救济措施,如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提起诉讼等。
综上所述,抵押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其并未直接占有抵押物,而是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在抵押物被无权占有时,抵押权人应通过实现抵押权或其他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