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未进行仲裁时,如果遗漏了当事人,是可以在后续程序中追加的。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与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这表明,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如果法院审查发现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法院有权且应当追加这些遗漏的当事人为诉讼当事人,并一并处理相关责任。
实际操作与注意事项
结论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未进行仲裁时遗漏当事人是可以追加的。在后续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有权且应当追加遗漏的当事人为诉讼当事人,并一并处理相关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应及时提出追加申请,并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同时,也应注意保护被追加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