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上诉书面审理的规定-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7-13 行政纠纷

关于管辖权异议上诉书面审理的规定,以下是我根据您的询问整理的相关信息:

一、管辖权异议书面审理的核心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同时,对于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二、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

  1. 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
  2. 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3.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
  5.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
  6.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三、管辖权异议上诉的书面审理情形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其中就包括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情形。

四、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期限与主体

  1. 上诉期限: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应在10天内提出上诉。
  2. 上诉主体: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主体应当是异议申请人及其相对方。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一方的共同诉讼人不得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

五、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经过审查:

  1. 若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 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 原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 原裁定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上诉书面审理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提出时间、书面审理情形、上诉期限与主体以及上诉的处理等。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