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逾期提供证据,法院通知被告3日内发表质证意见是合法的。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同时,该解释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此外,该解释第三款还明确:“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分析说明
法院的通知义务:
被告的质证权利:
合法性判断:
结论
综上所述,原告逾期提供证据时,法院通知被告在3日内发表质证意见是合法的。这一做法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如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