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具体规定如下:
协议管辖优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这一选择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定管辖规则: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管辖或协议管辖无效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或实际履行地(即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也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即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首先依据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若无此约定或约定无效,则根据加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在选择管辖法院时,还需注意遵守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