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劳动仲裁员和公司说员工在别的单位上班,单凭别厂老板书面证据就可以了吗”,我的回答如下:
不能单凭别厂老板的书面证据就断定员工在别的单位上班。在劳动仲裁或任何法律程序中,证据的采纳和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证据的合法性:首先,别厂老板的书面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名誉权等。非法获取的证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证据的关联性:该书面证据需要与员工是否在别的单位上班这一事实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如果证据内容模糊、不明确,或者与员工的工作状态无直接联系,那么其证明力将会大打折扣。
证据的充分性:单凭一份书面证据可能不足以证明员工在别的单位上班。通常,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会要求提供更为全面、充分的证据,如员工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证据的质证:在劳动仲裁或法律程序中,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这意味着别厂老板的书面证据需要经过双方的质证和辩论,以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员和公司不能仅凭别厂老板的书面证据就断定员工在别的单位上班。他们需要对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质证和评估,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如果您对此类问题存在疑虑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