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149条-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3-06 行政纠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9条主要规定了听证的相关内容。下面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九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 法条解读

  1. 听证报告书的撰写: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有义务写出听证报告书。这是听证程序的重要一环,用于总结听证会的情况,并为公安机关负责人提供决策依据。
  2. 听证报告书的内容:听证报告书必须包含案由、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听证会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关键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全面反映听证会的情况,确保决策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 实际应用

  • 例如,在一起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听证。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会根据听证会的情况,撰写听证报告书,并连同听证笔录一起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公安机关负责人会根据听证报告书和听证笔录,对案件进行进一步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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