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业主是亲属时,应当回避。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法律对评审专家的回避情形做了明确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亲属关系:评审专家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这意味着,如果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业主(即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采购人)存在上述亲属关系,评审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以避免因亲属关系而影响评审的公正性。
其他利害关系:除了亲属关系外,如果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如经济利益关系、劳动关系或职务关系等,也应当回避。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业主是亲属时,基于法律的规定和评审公正性的考虑,评审专家应当回避。这样做不仅符合法律要求,也是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和透明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