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预告期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高慧颖律师|法行宝
2025-07-08 合同纠纷

劳动者在预告期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是不被允许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预告解除权。

二、预告解除权的性质

预告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即只要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无需对方同意,即发生解除的效力。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或批准为生效要件,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即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

三、预告期的性质

预告期是劳动者行使预告解除权后,用人单位为即将离职的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替代人选,从而不至于因劳动者离职而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期限。预告期的法律性质更倾向于“程序说”,即预告期与劳动者预告解除权的效力无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产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效果,但实践中劳动者递交辞职报告之后的预告期内劳动合同仍然存续。

四、能否撤销或撤回

由于预告解除权是形成权,且预告期只是程序性要求,因此劳动者在预告期内通常不得撤销或撤回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旦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已知悉,该单方法律行为即已生效,形成权已经实现,不可再请求撤销。

五、实际案例

以(2018)京0101民初1681号、(2018)京02民终10944号案件为例,陈某在提交离职申请书后,又尝试撤回离职申请,但法院认为陈某已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公司已收到其离职申请书,陈某的离职申请不能撤回。双方劳动合同因陈某辞职而解除。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预告期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是不被允许的。因此,劳动者在行使预告解除权前,应慎重考虑,确保自己的决定是最终且不可撤销的。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