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回执上不可以写不予立案。受案回执是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时出具的一种文书。它主要表明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了案件,并开始了相应的调查程序。
不予立案则是在公安机关审查案件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时,所作出的一种决定。不予立案的决定通常会以《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形式告知报案人。
因此,受案回执和不予立案是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两个不同阶段和两种不同性质的文书,它们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和效力。在受案回执上写不予立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不合逻辑的。
如果你对公安机关的受案或立案决定有疑问或不满,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或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也可以向我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