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构成犯罪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是因为这体现了该罪名的本质特征和法益侵害性。以下是对此要件的详细分析:
一. 斡旋受贿的本质特征
- 利用影响力:斡旋受贿中,行为人(通常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自身的影响力或地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种影响力的运用,本质上是对公权力的滥用或不当影响。
- 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斡旋受贿的核心要件。所谓“不正当利益”,通常指的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这一要件体现了斡旋受贿对法益的侵害性,即它破坏了公权力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二. 法益侵害性的体现
- 破坏公权力公正性: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会损害公权力的公正性。公权力应当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被私人用于谋取私利。
- 损害社会信任:斡旋受贿行为会损害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权力的信任。当公众发现公权力被用于私人目的时,他们会对整个制度产生怀疑和不信任,从而破坏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 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八十八条及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斡旋受贿罪。这一规定明确体现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之一。
综上所述,斡旋受贿构成犯罪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是因为这体现了该罪名的本质特征和法益侵害性。这一要件不仅揭示了斡旋受贿行为对公权力公正性和廉洁性的破坏,也体现了法律对这类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