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亡留下耕地,公职人员的儿子通常不能参加第三轮延保。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性质与继承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性质:
- 农村土地承包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承包人享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承包权的继承问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对于林地承包,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 然而,对于非林地的土地承包(如耕地、草地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承包权本身可以继承。通常理解下,承包权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紧密相关的,因此一般不具有继承性。
二. 公职人员儿子是否享有土地承包权
公职人员身份的影响:
- 公职人员因享有体制内的福利待遇,一般不再参与土地延包。他们的地通常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
户口变动的影响:
- 如果公职人员的儿子的户口已经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出,成为非农业户口,那么他将不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权。因为土地承包权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
三. 第三轮延保的参与资格
延保的基本原则:
-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以户为单位开展延包。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承包农户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参与延包。
特殊情况的处理:
- 对于户内已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承包地处置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解决。延包要依法保护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土地承包权益。
综上所述,由于公职人员的儿子通常不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权,且第三轮延保原则上仅面向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因此公职人员的儿子通常不能参加第三轮延保。但请注意,具体情况可能因地方政策或实际操作而有所不同,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