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获得劳务报酬的情形-何平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劳动纠纷

不能获得劳务报酬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 未实际从事劳务活动

  1. 未实际提供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如果个人未实际从事劳务活动,则不应获得劳务报酬。例如,某人以“劳务费”名义滥发津补贴,但实际上并未提供任何劳务,则不应获得劳务报酬。
  2. 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务:党员干部在本单位从事评审等劳务,因其本职工作包含了相关劳务,不应另行领取劳务费。

二. 存在利益冲突或违法违规行为

  1. 利益冲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类似地,在其他劳务活动中,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劳务提供者也不应获得劳务报酬。
  2. 违法违规行为: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的;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的;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等,均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三. 特定身份或职务的限制

  1. 特定身份限制:如评审专家在参与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评审时,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如采购人代表、采购人监督人员等,也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2. 职务行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或履行职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服务,通常被视为职务行为,不应另行获得劳务报酬。

四.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1. 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评审现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且迟到超过一定时间的,可能会被取消参与评审的资格,并因此无法获得劳务报酬。
  2. 劳务报酬发放标准不明确或违规:如果劳务报酬的发放标准不明确或存在违规行为,劳务提供者可能无法获得劳务报酬。例如,劳务报酬的发放标准未经过批准,或者超过了规定的标准。

我的观点:在判断个人是否能获得劳务报酬时,需要综合考虑劳务活动的实际情况、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或违法违规行为、特定身份或职务的限制以及劳务报酬的发放标准等因素。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