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保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从事经营不缴纳税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若责令缴纳税款后仍不缴纳,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且可能转移、隐匿财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且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检查中发现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若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我建议纳税人应严格遵守税收法规,避免触发上述情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影响。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