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的四种措施-刘经纬律师|法行宝
2026-05-31 经济纠纷

您好,关于税收保全的四种措施,这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下面我将为您详细介绍这四种措施:

首先,当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且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后,若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并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

  1.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 这一措施旨在防止纳税人通过转移存款来逃避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冻结纳税人账户中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金额。
  2.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如果纳税人的存款不足以覆盖应纳税款,或者纳税人没有存款,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或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这些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应纳税款。扣押和查封是两种不同的措施,扣押通常涉及将财产实际移交给税务机关保管,而查封则是在财产所在地进行标记或封存,防止纳税人处置。

除了上述两种直接针对纳税人财产的措施外,还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和程序需要注意:

  • 纳税人在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 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之前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如解冻存款、归还扣押的商品或货物等。
  • 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措施:

    • 如果纳税人在限期期满后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经过进一步批准,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需要注意:

  •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 这是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求,防止税收保全措施对其造成过大影响。
  •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 这也是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基本生活权益,避免对低价值生活用品的过度干预。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税收保全的四种措施及其相关程序。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