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可以税收保全的几种情形-贾卫龙律师|法行宝
2026-05-23 经济纠纷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若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迹象,或存在其他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如虚假申报、长期拖欠税款等),且在责令限期缴纳后仍不缴纳的,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关键点:需同时满足“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和“责令限期缴纳后未履行”两个条件。

  2.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从事经营且无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核定其应纳税额后,若责令缴纳而拒不缴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关键点:适用于无税务登记或临时经营场景,且需以“核定应纳税额”为前提。

补充说明:

  • 税收保全措施的具体形式:包括书面通知银行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等,但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保全范围内。
  • 程序要求: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前,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方可实施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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