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鉴定再次鉴定的结果会通知到本人。具体分析如下:
一、通知的必然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作出再次鉴定结论后,必须及时将鉴定结论送达工伤职工本人,确保其知晓最新的鉴定结果。这一规定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及时了解到自己的工伤鉴定情况。
二、通知的方式与时限
方式:再次鉴定的通知方式通常与初次鉴定相同,以书面通知为主,如挂号信、EMS等邮政快递方式寄送到职工预留的通讯地址。此外,也可能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现场通知等方式进行告知。
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再次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于伤情严重复杂的案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鉴定结论出具后,会尽快通知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异议处理
如果工伤职工对再次鉴定结论仍有异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意味着,再次鉴定结论通常是最终决定,除非有特别充分的理由或新的证据,否则一般不再进行更改。
我建议:在等待再次鉴定结论的过程中,请保持通讯方式的畅通,以便及时接收到鉴定结论的通知。同时,如果对鉴定结论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随时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