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在5日内立案,并不直接构成程序违法。具体分析如下:
《行政处罚法》中并未对立案期限作出明确规定。而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虽然提到了“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但这只是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先行调查取证后补办立案手续的期限,并未对所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立案期限作出统一规定。
此外,该《办法》也并未明确指出这“5日”是指工作日还是自然日。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因此,在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的“5日”时,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这一规定来把握,即这“5日”指的是工作日。
综上所述,发现违法行为后未及时在5日内立案,并不直接构成程序违法,只要不超过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都是可以立案查处的。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具体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