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出国探亲逾期不归,如属于党员干部,则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分析说明
一般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党员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入国(边)境,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党员干部经批准因私出国(境)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事由、时间、路线出行,不得擅自实施变更行程、延长停留时间等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
逾期不归的处理:若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出国探亲后逾期不归,即属于“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根据条例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 法律依据
三. 结论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