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员产假期间的工资由谁来发-罗健亮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劳动纠纷

聘用人员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主体取决于其是否参加了生育保险。具体分析如下:

一.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况

  1. 支付主体:生育保险基金。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生育保险基金负责支付已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生育津贴。

    • 例如,若某女职工所在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那么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 支付标准: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若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 例如,若某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女职工顺产产假为98天,则生育津贴 = 5000÷30×98。若该女职工产假前工资为6000元/月,则单位需补足差额部分。

二.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况

  1. 支付主体:用人单位。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其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 例如,若某女职工所在单位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那么她产假期间的工资将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2. 支付标准:用人单位应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按月足额发放产假工资。

    • 例如,若某女职工产假前工资为5000元/月,则单位需按照此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我建议,用人单位应确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产假工资的支付,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女职工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若单位未按规定支付产假工资,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