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983条规定原文的解读-刘伟利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三条是关于无权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后,相对人进行催告以及被代理人进行追认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法条原文及基本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三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条明确了无权代理行为在特定情形下的追认方式及效果。

二、法条解读

  1. 无权代理的定义: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此情况下,代理人的行为对被代理人原本不产生法律效力。

  2. 视为追认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后,被代理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对被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追认一旦成立,无权代理行为即转化为有权代理,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3. 追认的效果:追认后,无权代理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将被视为自始有效,被代理人需承担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相对人也可以基于合同向被代理人主张权利。

三、实际应用

  • 案例说明:假设甲未经乙的授权,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如果乙在得知此事后,没有明确表示反对,而是开始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丙发货或接受丙的付款,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乙的行为将被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有权代理,乙需承担合同项下的义务。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三条通过规定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方式及效果,保护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同时也维护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应结合具体情境,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法条。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