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由一位子女进行扣除。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政策规定
-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二. 扣除原则
- 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定额扣除、分摊扣除、指定扣除”的原则。其中,“分摊扣除”指的是非独生子女需要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扣除额度,且分摊方式一旦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 具体应用场景
- 假设一个家庭有两个子女,且都符合赡养老人的条件。根据政策规定,这两个子女不能同时享受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他们可以选择由其中一人全额扣除(即每月2000元),或者由两人分摊扣除(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但一旦选择了一种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就不能再更改。
四. 结论
- 因此,如果一个子女已经选择了全额扣除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那么另一个子女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就不能再进行扣除。他们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年初就确定好分摊方式,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我的观点: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也需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因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赡养老人的扣除额度只能由一位子女进行扣除或者由多位子女分摊扣除,但不能重复扣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