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可以警告吗-鲁茜律师|法行宝
2025-02-14 合同纠纷

小商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该条款明确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中,“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二. 分析说明

  1. 小商店作为食品经营者,有义务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这是为了确保所销售的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2. 若小商店未履行这一义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这是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纠正和惩戒,以促使其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3. 如果小商店在受到警告后仍然拒不改正,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产停业甚至吊销许可证等。

三. 结论与建议

  • 结论:小商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 建议:小商店应当尽快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确保所销售的食品质量可靠、来源合法。同时,也应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