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间摔倒,公共场所是否承担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 若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如果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地面湿滑,且未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滑措施,导致摔倒,那么公共场所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 若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摔倒,则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如果摔倒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那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如果某人在公共场所卫生间内故意推搡导致他人摔倒,那么推搡者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 公共场所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第三人侵权时也需承担补充责任
- 根据同一法条,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他们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例如,如果某人在公共场所卫生间内因地面湿滑摔倒,而湿滑是由于公共场所未及时清理导致的,同时又有第三人推搡,那么公共场所和推搡者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建议,在发生此类摔倒事件时,应首先判断摔倒的原因,以及公共场所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若公共场所确实存在过错,则受害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