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主要包括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以及对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这两种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一.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复核
-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以及第四十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回避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 例如,在某刑事案件中,若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但被驳回,当事人对此决定不服,即可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还可进一步申请复核。
二.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复核
-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 例如,若某公民向公安机关控告某犯罪行为,但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该公民对此决定不服,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仍不服,还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综上所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主要适用于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这两种情形。在申请复议、复核时,当事人应依法提出并遵守相关程序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