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做出不起诉-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7-05 行政纠纷

“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绝对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些情况下,由于犯罪嫌疑人要么没有犯罪事实,要么已经失去了被追诉的法律基础,因此人民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相对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由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追诉的必要,因此也可以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比较严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2. 情节轻微;
  3. 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三、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是指对于经过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情况下,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因此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人民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存疑不起诉具有以下特征:

  1. 它是“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体现;
  2. 体现了刑诉法中的“诉讼效率”原则;
  3. 它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对因证据不足而不起诉的案件保留重新起诉权。

综上所述,“不起诉”的适用情况主要包括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每种情况下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和原则,人民检察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作出相应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