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进行,履约金应全额退还。下面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 履约金退还的法律依据
- 未签合同或合同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反之,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在本案例中,由于工程并未进行,即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因此收受履约金(定金)的一方应当退还履约金。
- 特定情境下的不退还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但此条款针对的是中标后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而本问题中工程并未进行,即合同并未开始履行,因此不适用此条款。
二. 实际操作建议
- 沟通协商:首先,建议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明确表达工程未进行,要求退还履约金。
- 法律途径:若协商无果,可以准备相关证据,如履约金支付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履约金。
综上所述,由于工程并未进行,即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因此收受履约金的一方应当全额退还履约金。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