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行政复议申请列几个被告-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02 行政纠纷

针对“拒收行政复议申请列几个被告”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拒收行政复议申请后的被告确定,主要取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方式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核心结论:

  1. 若复议机关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此时复议机关并未对原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或改变的决定,因此,在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告应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不被列为共同被告。

  2. 若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但非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此种情况下,复议机关被视为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因此,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应列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总结:

拒收行政复议申请后列几个被告,关键在于复议机关的处理方式。若复议机关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则被告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若复议机关以其他理由驳回复议申请或请求,则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应列为共同被告。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具体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