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拒收行政复议申请列几个被告”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拒收行政复议申请后的被告确定,主要取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方式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核心结论:
若复议机关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此时复议机关并未对原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或改变的决定,因此,在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告应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不被列为共同被告。
若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但非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此种情况下,复议机关被视为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因此,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应列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总结:
拒收行政复议申请后列几个被告,关键在于复议机关的处理方式。若复议机关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则被告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若复议机关以其他理由驳回复议申请或请求,则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应列为共同被告。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具体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