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法 39条 情节较重的认定-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01 行政纠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中“情节较重的认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结论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节较重”,通常指公职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或影响,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认定需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公职人员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

详细分析

  1. 违法行为的性质:

    • 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若行为性质恶劣,即使后果尚未特别严重,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较重”。
    •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若公职人员明显违反职责要求,且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损害,同样可能构成“情节较重”。
  2. 违法行为的情节: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影响恶劣的,更容易被认定为“情节较重”。
    •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若情节较为严重,也会被视为“情节较重”。
  3. 违法行为的后果:

    • 违法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较重”。
    • 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损害政府形象或公信力的,也可能被视为“情节较重”。
  4. 公职人员的主观过错:

    • 公职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仍故意实施的,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违法而疏忽大意的,其主观过错较大,更容易被认定为“情节较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总结

“情节较重”的认定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需要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公职人员的主观过错等多个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应由相关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认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