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视为撤诉的情形-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5-06-28 行政纠纷

在行政诉讼中,视为撤诉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这些情形都是基于当事人消极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结果:

  1.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原告或上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2.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 原告或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擅自中途退庭的,同样视为撤诉。
  3. 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 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也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这些视为撤诉的情形,都是法律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种消极处分方式,即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如不到庭、不预交费用等)表明其不再愿意继续参与诉讼,从而由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在行政诉讼中,撤诉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撤诉行为的合法性,同时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如果你有任何关于行政诉讼撤诉的进一步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