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能否作为采购资格-沈权峰律师|法行宝
2025-06-28 公司事务

经营范围不能单独作为采购资格的唯一或主要判定标准。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阐述: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条件,并未将经营范围作为唯一或主要的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强调,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这同样适用于经营范围。
  2. 合理性分析:

    • 经营范围只是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活动范围,它并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实际能力、技术实力或服务质量。
    • 企业的实际能力可能超出其经营范围,且随着市场变化,企业可能需要调整其经营范围以适应新的业务需求。
    • 因此,将经营范围作为采购资格的唯一或主要标准,可能会排除那些具备实际能力但经营范围不完全符合的供应商,从而限制市场竞争和创新。
  3. 实践操作:

    • 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应重点关注供应商或投标人的专业技术能力、业绩、信誉、财务状况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因素。
    • 对于需要特定经营资质的项目,如危险化学品经营,应将相关的行政许可或资质证书作为资格要求,而非单纯依赖经营范围。
  4. 建议:

    • 采购人在设定资格条件时,应更加注重企业的实际能力和项目需求,确保资格条件的设定合法、合理且与招标项目的实际需求紧密相关。
    • 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时,也应充分展示自己的实际能力和优势,而不仅仅是依赖经营范围来证明自己符合资格条件。

综上所述,经营范围不能单独作为采购资格的唯一或主要判定标准。在设定和评估采购资格时,应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能力、项目需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和高效。如果您在采购或招投标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