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之所以不能作为资质条件,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这一规定旨在防止招标人通过设定经营范围来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从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其次,经营范围并不等同于企业的实际经营能力或资质。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只是企业注册时申报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项目,它并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技术实力、人员素质、设备状况等关键要素。因此,仅凭经营范围来评判一个企业是否具备承接某项工程或提供某种服务的能力,显然是不够准确和全面的。
再者,将经营范围作为资质条件可能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该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而国家对此一般不做禁止性管制,仅做一般管理性规定。如果将经营范围作为资质条件,可能会限制企业的创新和发展,阻碍新业态、新模式的涌现。同时,这也可能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降低市场效率。
此外,对于涉及国家资源、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法律已经进行了严格的管制,并要求企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才能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明确记载相关项目,但只要它已经取得了有关的行政许可审批,就应该视同该企业已经具备了相应的经营资格。
最后,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随着创新领域中各种模式的不断拓展,企业营业执照中已经登记的营业范围很难及时、准确地涵盖其实际可以经营的范畴。因此,将经营范围作为采购文件中的限定条件,可能会限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甚至打击其参与市场活动的热情。
综上所述,经营范围不能作为资质条件,这是基于法律法规、企业实际经营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以及实际操作等多方面的考虑。在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等活动中,应该更加注重对企业的实际经营能力、技术实力、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审查,以确保选择到真正具备承接项目能力的优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