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范围不可以作为资格条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的明确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的相关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具体来说,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如果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有明确要求,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而不应仅仅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来代替,或者将经营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为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避免以经营范围为借口对投标人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或排斥,从而保障所有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都能平等地参与竞争。因此,在招投标活动中,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不得以营业范围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