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开除的条件-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6-26 行政纠纷

关于人民警察开除的条件,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开除的基本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等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予以辞退(开除的一种形式):

  1. 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人民警察,或原本就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
  2. 考核不称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3. 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4. 拒绝合理安排: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5. 旷工或逾期不归: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二、开除的扩展条件

除了上述基本条件外,人民警察在出现以下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时,也可能被开除:

  1. 殴打他人: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2. 违法实施处罚:违法实施处罚的。
  3.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 接受贿赂: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5. 从事营利活动: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
  6. 给违法人员提供保护: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
  7. 玩忽职守: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8. 不执行上级决定: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
  9. 贪生怕死: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
  10. 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11. 利用职权牟取私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12. 诬告他人:诬告他人,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13. 道德败坏: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
  14.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开除的程序

开除人民警察需要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包括:

  1. 提出辞退建议: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
  2. 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对辞退建议进行审核。
  3. 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凡批准辞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人员,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四、开除后的后果

被开除的人民警察,将面临以下后果:

  1. 五年内不得再录用:被辞退人员,五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2. 停发工资: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3. 享受失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领取辞退费。
  4. 办理交接手续:被辞退人员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

综上所述,人民警察开除的条件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基本条件、扩展条件以及严格的程序。在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无法胜任工作时,人民警察可能会被开除。如有更多具体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